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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遣送嫌犯至陸審理具合理性 【社長高國清主編劉璇記者林丁財台北報導】 4月30日以來,針對馬來西亞警方將涉嫌詐騙罪32名台籍人員遣送大陸一事,引發台灣社會不滿.然而從國際法角度看,因為此案被害者為大陸公民,即犯案結果地在大陸.因此陸方具有司法管轄權自無疑義.更何況跳脫法律層面,從懲治犯罪,維護被害人權益的角度觀察,馬來西亞將嫌犯遣送回大陸也具合理性. 2011年14名涉嫌詐騙的台灣居民遭菲律賓遣送大陸一案,當時同樣引起台灣社會激憤.最終則以台方協辦,回台受審的方式取得皆大歡喜的解決.然而,由於台灣司法系統繁瑣的程式與冗長的條文,最終對這些欺詐者予以輕判,反而激起民眾不如留在大陸受審的叫罵聲浪.同年,台灣出動專機從印尼押返167人的詐騙集團,半年後台中地院才審結26人,僅一人判刑.由於兩岸對犯罪嫌疑人分開處理的特殊方式,很多作案累累的台籍嫌疑犯未得到應有的懲處,犯罪贓款也遲遲不能追繳.不少台灣犯罪嫌疑人剛被押解回台就被當即釋放,繼續作案.遠的不提,就說近的. 剛剛過去的四月,同樣是馬來西亞遣送了8名台籍嫌犯至台灣.嫌疑人剛入境不久即以證據不足被當場釋放.有的嫌疑人甚至當場對媒體嗆聲.此事引發台灣司法領域部分權威人士感歎,台灣已淪為詐騙樂園. 檢視台灣詐騙集團多年來一路對東南亞,甚至遠征非洲的犯罪足跡,已是惡名昭彰的國際公敵.如果島內社會一味吵嚷,卻看不到詐騙集團的囂張惡行,甚至看不到台灣司法審理詐騙犯之荏弱無力,卻把詐騙者當成政治受難者一樣簇擁,豈不昏聵莫名,讓國際社會恥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