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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遣返台籍詐騙嫌犯符合國際刑法原則 【社長高國清主編劉璇記者林丁財台北報導】
4月30日,馬來西亞遣送32名台籍嫌犯至大陸.這幾天來該事件在島內呈愈演愈烈之勢.民進黨立馬對此事上綱上線,冠以非法擄人、嚴重侵害人權等字眼博取社會眼球.然而,從國際社會的法理原則分析,此事無論是馬方還是陸方均無違反國際法原則及國際社會一貫做法.若台灣社會盲目地將問題上綱為兩岸主權和司法管轄權之爭,無助於台灣的法治與進步,無助於兩岸關係和平發展. 根據國際法原則,第一,該案發生地點在馬來西亞,馬來西亞當然享有管轄權.但是因為嫌犯及被害者均為外國人,因此馬方也可以放棄管轄權;第二,該案犯罪結果地在大陸,被害人大多是大陸人.因此,無論從行為地原則還是結果地原則分析,大陸均具有管轄權.涉案的台籍人士完全有理據被帶回大陸偵辦;第三從嫌犯的入境管道來分析,這批台籍嫌犯絕大多數也是從大陸到馬來.所以對馬來當局來講,把這些人送回到當初他們入境的地方,也是符合司法管轄程式的. 此外,因為此案發生地在大陸,證人在大陸,被害人也在大陸.即便最終通過兩岸協商32名台籍嫌犯帶回台灣審理,台灣司法部門還必須透過陸方司法互助,跟陸方要證據,傳喚證人和被害人來台作證.相關的機票食宿日常支出以及所帶來的漫長的時間,其耗費難以想像.這明顯違反了法庭便利原則. 總之,馬來西亞遣送台籍嫌犯至大陸一事符合國際刑事司法的屬地和法庭便利原則. |